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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放权程度堪比当年G7 韦迪制造核爆or探空气球?

2010年06月28日15:19   足球-劲体育     欢迎发表评论   转发此文至微博

  记者贾蕾仕报道 按照韦迪所表述的改革思路,中超联赛将交给一家商业化公司来经营和运作,其中这家新公司将拥有中超联赛所有权、联赛管理权、联赛经营权三项重要的权力,如果这个思路得以完整执行,那么此次改革的力度绝对是前所未有的。按照改革计划,足协只是在一两项工作中参与到联赛中,就连联赛监管权,足协也没有明确说明不会放给公司。这种不可思议的放权简直可以与当年的“G7革命”徐明向足协索要的四项权利比肩。在这种情况下,韦迪此次的计划与此前“国奥打中超”计划最初放出风声的情况相似,有可能只是他放出来的又一个“探空气球”。

  “放权”程度堪比“G7”

  目前,中超联赛的所有权依然是归中国足协所有,中超联赛的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如果归属新的公司后,也会有所改变,成为一个可能诞生的新的称呼,而淡化“中国足球协会”,所有权的归该公司所有后,那么管理和经营也才能真正归属到该公司旗下。

  按照改革计划,新的公司在拥有以前甲A时代联赛运营上IMG那样的联赛经营权之外,将主要负责联赛组织、赛程赛制、赛区工作管理等,这些与目前足协职业部做的具体工作没什么区别。一个问题是,足协职业部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到商业化的公司担任职务,但是,如果不具备足协职业部业务经验,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复杂的中国职业联赛管理业务能力的,如果在短时间内交接管理工作,将有可能出现混乱局面,毕竟中超联赛组织工作本身有着很高的专业要求。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在管理上足协根据相关条例,曾就赛事管理和组织写出了将近200多页的赛事组织管理文件,其中涉及赛程、赛制、比赛程序、赛区工作等等,甚至包括球迷客场比赛的管理都有明文规定,这些都不是目前国内任何一家公司职员可以独立完成的。除管理外,新公司的运营权包括了转播权出让、出售冠名和场地广告,以及其他商务工作。如果新公司在商务开发方面本身的经验就很丰富,那么可能会有助于中超联赛整体收益的提升。不过即使在商务开发的层面上,也不是与以前足协的工作范畴完全没有交集,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如果改革按照原计划进行,那么新公司至少在接手中超的最初阶段是需要足协原来相关方面进行全面支持的。

  当初徐明联合了7家俱乐部,撰写了13个共8万字的文件,向足协索要联赛所有权、联赛管理权、联赛经营权、联赛监督权四项权利,但是一无所获,而这家新公司就有可能轻而易举地获得其中的四分之三,而且联赛监督权也指日可待,毕竟放入市场后,只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文件可以监管。

  在当初徐明草拟的改革方案中,徐明明确表示“我们会注册‘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并且公开财务账目状况”,为此徐明私下提出的融资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但是同时他表示“这家公司当然要向足协注册,毕竟它仍是行业管理机构,但按规章来讲它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这些企业队注册”。

  显然徐明是通读了有关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但是现在新的改革措施未免太超前。新的公司被下设在总局下,已经完全脱离了中国足协的领导,这有点“胡作非为”的意思。当时记者采访G7革命时了解到,当时徐明和罗宁都曾向有关工商和税务部门咨询过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政策,“只要向工商、税务部门缴纳规费,就能够出售门票”,等等。当时足协认为,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联赛不可能脱离《中国足协章程》等专业政策方面的约束,因此目前这个大胆而不可思议的计划是否真的会成为现实,还有待证实。

  足协将“粗放型”监管

  按照足协的设想,在中超联赛从足协业务范围内剥离出去后,足协现在的下设部门的职权基本保持原状。在职业部内,还有中甲和中乙等比赛,但是足协还会在球员注册以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内对公司运作的中超联赛进行监管,不过这都是参与性工作,而非真正的监管。

  现在中国足协的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被认为是监管联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2009年开始,纪律委员会委员都从外界挑选了很多法律界人士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也基本相似,都是由一些资深法律和专业人士担任。

  不管新的公司如何运作,都不能脱离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如果有相关事件发生,那么作为国际足联相关部门下级部门的纪律和仲裁委员会也还是投诉的接收者,例如过去有拖欠外援工资的现象发生后,国际足联会把处理意见下达给协会处理。改革后还将继续这样的方式,因为国际足联不可能给某公司下发处理意见,只能由下级足协作出罚款或是扣分等处罚。因此,足协对联赛的参与将由这两项工作来完成。

  足协另外一个介入中超联赛工作的渠道就是通过裁判委员会。根据足球联赛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为了保持联赛的公信力,裁委会将独立于联赛之外,而不可能交给公司一并管理。现在,如果中超联赛交由一家新公司运作,足协下设的裁委会将继续做裁判员培训、委派以及监控等工作,可以说,足协的监管工作与这家新公司的业务并无交集。

  同时,足协还将拥有球员注册权,毕竟中超联赛的职业球员注册须与青少年球员的注册保持连贯,这不是任何一家公司能够代替得了的。原来足协的注册办被设置在联赛部下属,在07年初被放到了青少部下属。但这种注册权也无法体现任何监管方面的权力。

  即便有以上多种对联赛的介入和参与,但都只能是在中超联赛出现具体问题后才能执行。然而,新公司掌管中超联赛,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旦经营不善,甚至破产亏本等情况,足协又该如何处理?目前来看,中国足协如何对公司进行监管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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