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蕾仕报道 按照足协的计划,中超联赛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将被一家独立运作的体育公司全盘接手,足协将不再插手管理,一切事务将由这家公司独立运作。这样的设想从目前来看显然有点一厢情愿,改革并不容易,可以预见的是,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将遭遇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和《体育法》相关法规的限制,还将受制于地方体育现状,并承受来自俱乐部的压力,其中有些难题近期内无法得到完全解决。
国际足联章程需要足协角色定位
国际足联章程上规定“任何一个联赛或俱乐部组织,都必须在国家协会的管理下”,要接手中超的这家公司能否具备联赛的管理能力姑且不论,首先要保障的就是不能完全脱离中国足协的领导,即使换了一家公司,中国足协的管理和监管都是必须存在的。
而且国际足联规定,“联赛的章程必须经国家协会批准才能设立和运行”,目前世界上最为市场化的公司就是英超公司,英超联赛全称是英格兰足总超级职业联赛,是一家责任公司,从英超到最低级的比赛,全部都是由英国足总管理的,同时它也是作为英超公司里面最特别的股东,它拥有所谓的特殊股,特殊股其实就是一票否决权,尽管英足总在英超历史上从未使用过。
现在英超有20家俱乐部,加上英足总一家是21家,英超公司的章程规定任何决议三分之二就可以通过,也就是说英国足总不投票,但是它拥有的特殊股的作用,就是说其他20家俱乐部可以出台任何决议,可是英足总都有一票否决权,这就是英足总的“特殊股”。英国足总是用特殊股的方式来参与英超的管理,这个特殊股有一个名字就叫“金股”,但是这个金股,并不是涉及俱乐部自身的商业经营范围的。
同时英足总和英超联赛有一个碰头会的制度,正因为这样的会议非常频繁,英超联赛的运作才不会出现很多的矛盾,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体制补充的方式。因此“最独立”的英超联赛也脱离不了英足总的频繁干预,更何况各项外部法律法规都不健全的中国。所以说韦迪如果想完成此项改革,必须考虑如何迎合国际足联章程,这要求中国足协准确在其中定位。
《体育法》相关界定也让足协无法“脱手”
《体育法》第四章“竞技体育”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现在中超联赛的比赛从这一条的意义上说,应该是“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的范畴,这样的全国赛事也是中国足球项目里的唯一一项顶级赛事,这完全符合31条描述的主体;中国足协在注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也有着“全国性协会”的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中超联赛是由中国足协负责管理”。
如果按照现在的设想,中国足协既然要对中超联赛进行管理,就不能把管理权完全“划拨”给一家公司运作,中国足协对此的管理是涉及中超联赛方方面面的,其中在注册、赛程赛制、竞赛环节以及处罚等等都只能由中国足协打理具体事务,一旦交由公司运作则名不正言不顺,还会直接违法。足协目前能够交出的权力最多也只是经营权,而不能是管理权。
此外,在《体育法》中,总则的第四条就明文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这是一个没有补充说明的条文。在现在的体育部门序列当中,足管中心是作为体育总局下属的一个体育部门负责管理中国足球的,它的分内之职就是管理中国足球的赛事和相关工作,也正是因为《体育法》的明文规定,现在足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始终未能解决也源于此。
再举一个英国足球的例子,在“相对独立”的英足总,英国政府是通过注资草根足球的经费来影响英足总的,英足总被牢牢地控制在英国政府的名下。2009年9月24日,英足总遭到了英国政府的点名批评,主要原因是在一些关键领域改革不力,若再不改头换面,甚至有可能失去部分政府资金支持。
尽管政府表示,希望看到所有改革措施尽快执行,而英足总应当担当“排头兵”。但是政府方面官员明确警告说,“如果英足总不能及时解决问题,政府有可能收回对草根足球注入的2500万英镑的投资。”显而易见,足协完全淡出,或者大大弱化对职业联赛的管理,都是没有可借鉴的先例。
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是足协能够放手中超联赛,而足管中心也不可能对此放任自流,而是应该对此勇于管理,如果一家公司化运作的公司完全管理中超赛事,而置足管中心的职权于不顾,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法律和政策配套上,都不是一个研讨会能够解决的,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的公司来管理体育比赛,目前几乎没有更为专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要真正完成这样个计划,那需要中国至少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了。
不可否认现在《体育法》远未能与目前的中国体育发展接轨,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努力转变观念,不断加强体育法规体系建设,健全体育执法机制,并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进程。但是要修改《体育法》,显然不是总局层面的事情。
地方体育局同样遇到麻烦
中国国情也对独立的公司化运作中超联赛难以认可,现在足协在中超俱乐部主场都设有赛区委员会,在中超联赛进行中,赛区委员会被打上了浓重的政府烙印,在体育场、交通、安保以及相关保障方面都由政府协调完成,这都是在中超联赛隶属于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的前提下,这些政府部门显然不会听命于一家公司,而如果再度需要总局和足协协调,那么交给这家公司又变得毫无意义。
在赛区组委会的名单里,可以看到中超联赛是一个政府集体行为的产物,在各赛区委员会中,都是当地主管文体的副市长担任委员会委员,公安、交通、体育场,甚至酒店等部门负责人都进入了组委会,为中超联赛打造一个保障的平台。这些也都是建立在中超联赛在体育部门的管理下进行的。
在现在的管理中,每年足协都是要拨给赛区委员会经费维持赛区组织比赛的日常开销,每个组委会都能够得到数十万元的费用,即使更换为一家公司管理和运作,这些花销还是需要专门拨付。而在需要花费的开销上,各地相关部门都提供了便利,在公安的安保费、体育场场租费等等方面都大开绿灯,在政府部门的参与下,都开了绿灯给予减免,但是如果中超联赛被交给一家独立的公司进行纯商业化运作,这些绿灯是否会变成红灯呢?
以北京国安主场的工人体育场为例,据了解该体育场对外的商业演出的报价是约40万元人民币的场租费,但是给俱乐部主场的比赛场租约有30万,这是一个折扣价,也是对北京国安参加中超联赛多年的支持则能够有近10万元的折扣,如果比赛全部包给一家公司来主办联赛,会不会按照商演的价格来收取场租费呢。如果在谈场租时,需要足协或者是体育部门来运作,那么又如何谈得上是独立的商业运作,再加上安保费等费用,新的中超联赛经营模式势必会带来更高的运作费用。这又将影响到付出的费用。
足球赛事有其公益性在里面,应该如何追求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的平衡点,至今仍是一个无解的难题。而在现在的中国体育管理模式下,各地政府部门协作与纯粹的公司化运作中超联赛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难的是这个矛盾却没有任何解决的办法。
给“G16革命”提供肥沃土壤?
其实现在韦迪和足协提出中超联赛由独立公司运作并不新鲜,而且这一做法可能徐明更有发言权。
中超元年即2004年联赛中,以大连实德、北京国安为首的七家俱乐部投资人,以北京国安和大连实德罢赛为契机,发动的以“政企分开、管办分离”为主要目标的足球改革,这也是中国足协组建职业联赛以来面临最大的一次危机。
当时的所谓“G7联盟”的七家俱乐部分别是北京国安、大连实德、上海中远、青岛颐中、深圳健力宝、四川冠城与辽宁俱乐部,当时徐明和罗宁乌托邦式地提出了筹备“中超联盟”,把中超公司独立出中国足协的管理,自行运作和经营,并草拟了13份文件。现在如果韦迪需要的话,还可以到大连实德的官网上下载,其中很多改革措施完全脱离了中国的实际情况。
G7的“革命纲领”就是向足协索要联赛所有权、联赛管理权、联赛经营权、联赛监督权四个权利。这四项权力就是足协准备交给新公司的东西,徐明当时说:“基本上全由各俱乐部投入组成的产权却被中国足协这个行政单位长期拥有。所有权弄正确了,产权明晰了,才能理顺经营权和管理权、监督权。这是全世界所有足球发达国家的方向,中国足协应正视这一点,不能无偿拥有我们的资产。”是的,现在这些资产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了,这或许算是徐明的革命成功了一半,只是没有交到他的手里,“同志仍需努力”。
“G7”发动革命后,身为中国足协掌门人的阎世铎面对G7联盟的挑衅苦不堪言,甚至在初期还拿不出任何的办法来对付,最后阎世铎还是联手总局和各地方体育局,用强硬的手腕惩治G7联盟。结局就是G7联盟被“和平镇压”,第二年阎世铎下课,唯一的结果则是成立中超公司,成为谢亚龙接任后为外界所认可的一大政绩。
可是原来总局和足协“镇压”的中超联盟在6年后却被自己重新提及,实在有点儿匪夷所思。在2004年到2010年的6年间,中国足球内外部环境未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职业化道路坚持的方向却因为出现的一些问题被打上问号,连圈内人都认为“上级政策的摇摆导致中国足球的职业化道路受到自己的阻力,中国足球的低迷实为人祸”。
抛开新公司对俱乐部的管理和经营问题不说,既然中超联赛要走纯粹的公司化运作道路,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稳住这些俱乐部,既然脱离出中国足协,那么为什么G16要听命于一家总局任命的公司,而不能自发地组建属于自己的“中超联盟”公司,这是2004年就提出的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也可以在未来重新摆出来。以G16的经济实力和背景,完全可以自己组建一家公司来商业化运作中超联赛,电视转播、冠名广告和比赛都可以自己完成,既然放入市场那就没有必要被锁死在某一家公司里,2004年足协连G7都差点儿没能罩得住,将来G16革命又该怎么办,毕竟那时已经脱离了中国足协的管理。
成立“超级联盟”在欧美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这不过是俱乐部向各国足协提高分成的手段,从未实施过,而一旦交由公司运作实施的话,俱乐部首先就会提高分红和分成,并索要话语权,一旦达不到要求,另起炉灶,足协又该如何应对。当总局和足协开了一个口子后,就不那么容易封住了。完全脱离足协的做法显然会把自己置于一个被动和尴尬的境地,显然如果G16独立的时候再收回管理和监管权,就是自己扇自己耳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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