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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球庄家刑期增至10年

2010年06月22日04:57   哈尔滨日报       转发此文至微博

  世界杯期间,为打击网络赌球,对庄家将首度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3年上升至10年。北京市今年以来共破获此类案件100余起,抓获涉赌人员300余名,刑事拘留160余人。

  以新罪论处刑期加7年

  北京东城法院刑庭狄庭长介绍,开设赌场罪是我国2006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的罪名。之前,《刑法》只规定了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由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因此,《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从原来的赌博犯罪行为中分立出来,作为一种特别的犯罪行为规定,并将刑罚从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开设赌场的行为,除了指现实中实体聚赌的赌场外,建赌博网站,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今年世界杯是这个罪名设立后的首届杯赛,网络庄家们一旦案发,都将以此罪论处。而此前受审的庄家都被以赌博罪判刑,即使上亿元的金额,刑期也不会超过3年。

  国内庄家分“常设”与“临时”

  据法官介绍,世界杯是网络赌球的高峰时期。国内参与网络赌球的庄家,分为“常设”和“临时”两种,一种是在世界杯期间注册账户,吸引他人投注;还有一种,常年都保有账户。

  网络赌博一般一日一结算,到晚上9点左右,庄家和国外庄家取得联系,结算一天的债务,第二天再将钱通过银行汇入指定的账户。如果不按照这种程序进行操作,国外庄家会对此赌点进行断网。

  国内赌头庄家一般是靠获得赌球软件后成为赌球的二级代理,这些赌头庄家通过互联网向其他人提供赌博号,由此发展三级代理。

  网络赌博呈现四大特点

  北京市今年以来共破获网络赌博案件100余起,在这些利用某境外网站从事网络赌博的案件中,网络赌博具有四大特点:

  网上运营,采取超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的团伙结构,分层管理,隐蔽性强;

  涉案人员分布广泛。因为是网上运作,所以,人员不受地域限制,分布广泛;

  组织者将服务器设在境外,不方便国内直接管理,但网络监管可以发现此类违规网站,发现后将对其屏蔽;

  赌博活动频繁,参赌人员众多,涉赌金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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